《节能法》修改 节能审查不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将审议国务院提交的节约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议案。据报道,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修法说明时表示,建议对节约能源法第15条进行修改。
节能审查不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节能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与节约能源法同时修改的还有水法、防洪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航道法。现有6部法律中分别设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水工程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水工程建设防洪规划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等8项行政审批,明确规定这些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和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等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在对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将这些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可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的时间,草案对这6部法律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上述8项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同时强调上述审批仍须在开工前完成,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各负其责,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