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力度大的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减免政策。为便于企业了解使用相关政策,济南市财政局和济南市税务局积极履职尽责,及时梳理汇编八大类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主要包括支持疫情防治机构、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研发攻关、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支持防疫物资流通、支持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等八个方面内容。
一、 支持疫情防治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研发攻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3.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4.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5.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6.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三、 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7.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试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0.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11.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企业。
四、 支持防疫物资流通的税收优惠政策
1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14.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6.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五、 支持鼓励公益捐赠的税费优惠政策
17.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8.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9.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0.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1.个人公益捐赠按规定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六、 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2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24.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6.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7.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8.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七、 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29.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 10 年。
30.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符合条件企业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自 2019 年 1 月 1日至 2021 年12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 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3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3.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34.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免征个税。
36.对个人获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7.劳动保护用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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