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全部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一律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备案管理,此举通过简政放权,有利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有利于减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减少企业纳税成本,极大限度地激发企业活力。为使您更加了解该项政策,便于操作,现送上最新的政策解读:
一、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有什么区别
事前审批: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对需要事先审批而未按规定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事后备案: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注意:备案制并不是取消税务审查环节,也并没有减小企业的纳税风险,它只是将审查环节无限期的递延,税务机关随时有权利对备案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二、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三、预缴享受优惠政策
五、备案时间要求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