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上市公司,其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工程的设计、技术开发和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工程安装及工程总承包;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组装、销售。
A公司与客户签订能源服务合同,在客户所在地设立一家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对客户工厂产生的余热或蒸汽进行综合利用,为其配套建设余热发电装置。
余热发电项目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客户所有,项目的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及并网发电等政府相关的审批手续均以客户的名义进行。
项目公司负责余热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具体内容包括对整个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设备采购、工程安装和调试。
余热发电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归项目公司所有,自建成投产之日起,项目公司运营8年后无偿转让给客户。
余热发电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项目公司向客户提供电力,电价参考当地同类型上网电价确定。
为保证项目公司投资的收回,每台机组每月发电收入如低于200万元,按200万元结算;如高于200万元则按实际情况结算。
问题:
A公司在建设电厂的过程中是否应该确认收入,应该如何确认?
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根据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能源服务合同,其业务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