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发展浅层地热能供热(冷)一体化服务,在减少燃煤消耗、提高区域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和《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居民供热等领域燃煤减量替代,提高区域供热(冷)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方针,统筹运用相关政策,支持和规范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提升居民供暖清洁化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浅层地热能(亦称地温能)指自然界江、河、湖、海等地表水源、污水(再生水)源及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低于25摄氏度的岩土体和地下水中的低品位热能,可经热泵系统采集提取后用于建筑供热(冷)。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因地制宜。立足区域地质、水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特点、居民用能需求,结合城区、园区、郊县、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禀赋、气象条件、建筑物分布、配电条件等,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含江、河、湖、海等)、污水(再生水)、岩土体、地下水等蕴含的浅层地热能,不断扩大浅层地热能在城市供暖中的应用。
2.安全稳定。供热(冷)涉及民生,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必须把保障安全稳定运行放在首位,工程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具备经营状况稳定、资信良好、技术成熟、建设规范、工程质量优良等条件,并符合当地供热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供热(冷)系统安全稳定可靠,满足供热、能效、环保、水资源保护要求。
3.环境友好。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应以严格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确保不浪费水资源、不污染水质、不破坏土壤热平衡、不产生地质灾害。
4.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高质量满足社会供热(冷)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出发点,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浅层地热能开发。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针对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瓶颈制约,用改革的办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有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监督管理作用,营造有利于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