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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2015年11月23日10:01 政和通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创造潜能,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双创孵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精彩内容摘录如下:

(一)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

(二)支持运营情况较好的双创孵化园区经营公司,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条件下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用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三)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

(四)优化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开展债券品种创新。

(五)鼓励双创孵化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双创孵化投资基金发行双创孵化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双创孵化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扩大双创孵化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2008年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明确除西部大开发、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等采取审批方式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采取事前备案方式,并授权各省市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对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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