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发改委修订完成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
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