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能源统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或者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引用《统计法》原文规定。
第三十四条【能耗在线监测】重点用能单位拒不配合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新增条款。
第三十五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能耗限额】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淘汰落后】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参照《循环经济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节能评估】